《经济法基础》零基础第一章知识点:会计档案移交
知识点:会计档案移交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可由会计机构临时保管“一年”;确需推迟移交,应经“档案机构同意”;最长“不超过三年”。
期满由“会计机构”编制“档案移交清册”。
【注意】“出纳”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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