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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考试财经法规知识点:预算管理的职权


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权责结合的原则,《预算法》明确地规定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级政府、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职权。

表4-2 预算管理的职权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l)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2)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3)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l)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2)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3)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4)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l)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2)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 
(3)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4)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 
(5)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各级财政部门的职权
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职权
(1)具体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 
(2)具体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 
(3)提出中央预备费动用方案; 
(4)具体编制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 
(5)定期向国务院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
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职权
(1)具体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 
(2)具体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 
(3)提出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 
(4)具体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5) 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各部门、各单位的职权
各部门的职权
(1)编制本部门预算、决算草案; 
(2)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 
(3)定期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
各单位的职权
(1)编制本单位预算、决算草案; 
(2)按照国家规定上缴预算收入; 
(3)安排预算支出; 
(4)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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