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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与民商考点预测第1章:民法通则(2)


经济与民商考点预测第1章:民法通则(2)

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要件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是一种人为的法律事实。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是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包括当事人、标的和意思表示,其中意思表示是其核心要素。民事法律行为的特殊成立要件,是指除了一般构成要件外,还需具备的特别要件。如要式法律行为需要特定的形式;要物法律行为需要交付标的物,否则法律行为不能成立。
  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行为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主要是法律对某些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别要求,如遗嘱的生效时间为遗嘱人死亡,附延缓条件的法律行为只有在条件成就时才生效等。一般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具备一般生效要件时就生效。但在有些情形下,还需要同时满足特别生效要件时,该法律行为才生效,如以城市房地产设立抵押的行为中,只有在登记之后抵押权才能有效设立。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一)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
  (二)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与多方法律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是指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其特点是不需要其他当事人的同意。如订立遗嘱、撤销代理委托、免除债务等。双方法律行为,是指须有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可以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订立合同等。多方法律行为,是指两个以上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可以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订立个人合伙协议。
  (三)单务法律行为与双务法律行为
  (四)诺成行为与实践行为
  诺成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仅以意思表示为成立要件,多数法律行为为诺成行为。实践行为,又称要物行为,是指在意思表示之外,还须交付实物才可以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委托保管行为。
  (五)要式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法律行为
  要式法律行为,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必须以特定方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根据《担保法》规定,保证合同、抵押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不要式法律行为,是指不需要以特定方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日常用品买卖合同,不必要采取书面或其他特定方式。
  (六)主法律行为与从法律行为
  (七)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
  有因行为,是指以给付原因为要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欠缺给付原因的,该法律行为归于无效或者不成立。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均为有因行为。无因行为,是指不以给付原因为要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欠缺给付原因的,不影响法律行为的效力。如按照票据法有关原理,票据行为为无因行为。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从其规定。
  默示方式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存在意思表示。如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
  四、无效民事行为
  欠缺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纯获利益的合同无需其法定代理人追认。
  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①因欺诈引起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②因胁迫引起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③因处于危难境地引起的意思表示不真实。
  以上三种情况若属合同行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的,按《合同法》规定应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违反法律、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①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②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③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事行为。
  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开始起就没有法律效力。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法律效力。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原物灭失的,应作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依各自过错的程度及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恶意串通者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五、可变更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因行为欠缺合法性,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包括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对于可变更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撤销。当事人变更或撤销请求权的行使期间为一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算,逾期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其撤销权消灭。
  六、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条件可分为两种:延缓条件。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以条件成就为前提,条件成就前,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但不生效。解除条件。法律行为的效力终止于条件的成就,条件成就前,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法律效力;条件成就后,民事法律行为解除,其效力终止。
  (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期限分为两种:延缓期限。法律行为的效力发生于期限的到来,期限到来之前,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但不生效。解除期限。法律行为的效力解除于期限的到来,期限到来之前,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第四节 代理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是代理人独立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为意思表示。
  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归于被代理人。
  二、代理的适用范围
  以财产关系为内容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他具有实体法律意义的行为,诉讼行为。
  不以意思表示为要件的行为即事实行为不适用代理,如拾得遗失物的行为。身份行为不适用代理,如结婚、离婚、收养等。
  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如演出合同的表演方应当亲自登台表演,不能由别人代演。本人无权实施的行为,如违法行为,不得代理。
  三、代理的分类
  委托代理产生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委托授权是指被代理人授予他人代理权的意思表示,是单方法律行为。
  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为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被监护人从事法律行为;又如工会依法代理工人签订集体劳动合同、参加劳动争议的诉讼。
  指定代理是指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有关机关的指定行为而产生的代理。如人民法院为失踪人指定专人代理财产事务;为诉讼当事人指定诉讼代理人等。
  四、代理权
  (一)代理权滥用的主要类型
  自己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为法律行为。
  双方代理又称为同时代理,是指一个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为法律行为。
  恶意串通是指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二)复代理
  复代理又称为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选定他人为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将代理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托给他人行使的行为。接受转托的人称为复代理人。复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而不是代理人的代理人,因此,复代理人的代理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复代理适用于委托代理。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未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被代理人不同意的,由代理人对自己的转托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所谓“紧急情况”,是指由于急病、通信联络中断等特殊原因委托人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如不及时转托他人代理,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扩大损失的情形。
  (三)委托代理权的消灭原因
  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被代理人死亡的,代理关系也应当终止,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第一,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第二,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承认的;第三,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终止的;第四,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之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四)法定代理权、指定代理权消灭的原因
  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机关取消指定。
  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五)无权代理
  没有代理权的代理。
  超越代理权的代理。
  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
  无权代理经过被代理人追认的,转化为有权代理,其法律效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被代理人可以以积极的意思表示予以承认,也可以以行为的方式予以默认。如接受第三人的履行,或支付价款等。
  无权代理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本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应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六)表见代理及其责任归属
  表见代理,是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因而与无权代理人为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归于被代理人的代理。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包括:①客观上存在使善意第三人信任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主要有:被代理人书面或者口头向第三人表示要以他人为代理人,事后并未授权的;被代理人将具有证明代理权存在价值的文件交付他人,事实上并无授予代理权的意图的;代理证书授权不明或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代理关系终止后,被代理人未采取必要措施公示代理关系终止的事实并收回代理证书的;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法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②第三人善意且无过失,即第三人不知道也不应知道行为人无代理权。③本人存在过失。
  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为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表见代理的法律效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被代理人因此而受到损失的,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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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03-13 11:06:52【至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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