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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税务代理实务》第1章重点导读(5)


                                 第五节 税务代理的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

  一、税务代理的法律关系

  (一)税务代理关系的确立

  1、税务代理关系确立的前提:

  (1)委托项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2)受托代理机构及专业人员必须具有一定资格

  (3)注册税务师承办业务必须由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

  (4)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

  2、税务代理关系确立的程序及形式

  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准备阶段;第二阶段是签约阶段。

  (二)税务代理关系的变更

  1、委托代理项目发生变化的

  2、注册税务师发生变化的

  3、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延长完成协议时间的

  (三)税务代理关系的终止

  自然终止: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项完成

  委托方可单方终止代理行为:

  1、税务代理执业人员未按代理协议的约定提供服务;

  2、税务师事务所被注销资格;

  3、税务师事务所破产、解体或被解散。

  税务师事务所可单方终止代理行为:

  1、委托人死亡、解体或被解散;

  2、委托人自行实施或授意税务代理执业人员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经劝告仍不停止其违法活动的。

  3、委托人提供虚假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资料,造成代理错误的。

  二、税务代理的法律责任

  (一)委托方的法律责任

  承担本身承担的税收法律责任,向受托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

  (二)受托方的法律责任

  1、《民法通则》规定: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征管法》规定: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1)注册税务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期间不得对外行使注册税务师签字权;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公告办法另行规定:

  ①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股票、债券的;

  ②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或者收费的;

  ③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的;

  ④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⑤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⑥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违反《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2次以上的。

  (2)税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告:

  ①未按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承办相关业务的;

  ②未按照协议规定履行义务而收费的;

  ③未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核算,内部管理混乱的;

  ④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⑤采取夸大宣传、诋毁同行、以低于成本价收费等不正当方式承接业务的;

  ⑥允许他人以本所名义承接相关业务的。

  (3)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涉税文书,但尚未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4)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省税务局按照征管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执业备案或者收回执业证,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税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

  (三)对属于共同法律责任的处理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注册税务师与被代理人如果互相勾结、偷税抗税、共同违法、应按共同违法论处,双方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更新时间2022-03-13 10:57:33【至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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