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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高级会计师考试大纲(三)

2010年高级会计师考试大纲(三)

第三章 股权激励
  一、股权激励方式和条件
  股权激励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环节。股权激励主要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其中,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对公司决策、经营、管理负有领导职责的人员,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或其他履行上述职责的人员)、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一)股权激励方式
  在我国,现阶段公司采用的股权激励方式主要有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虚拟股票、业绩股票等。公司应以期权激励机制为导向,根据实施股权激励的目的,结合本行业及本公司的特点确定股权激励方式。
  1.股票期权,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行权价)和条件购买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激励对象有权行使这种权利,也可以放弃这种权利,但不得用于转让、质押或者偿还债务。股票期权的最终价值体现在行权时的价差上。股票期权是当今国际上最流行的激励类型,其特点是高风险高回报,适合处于成长初期或扩张期的企业,如网络、高科技等风险较高的公司。
  2.限制性股票,是指公司为了实现某一特定目标,无偿将一定数量的股票赠予或者以较低的价格售与激励对象。只有实现预定目标(例如股票价格达到一定水平),激励对象才可将限制性股票抛售并从中获利;预定目标没有实现时,公司有权将免费赠予的限制性股票收回或者对激励对象购买价格回购。我国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应当在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激励对象获授股票的业绩条件和禁售期限。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本质区别在于股票期权是未来收益的权利,而限制性股票是已现实持有的、归属受到限制的收益;前者所起的主要作用是留住人,而后者往往可以激励人和吸收人。限制性股票适用于成熟型企业或者对资金投入要求不是非常高的企业。
  3.股票增值权,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时期和约定条件下,获得规定数量的股票价格上升所带来收益的权利。被授权人在约定条件下行权,上市公司按照行权日与授权日二级市场股票差价乘以授权股票数量,发放给被授权人现金。股票增值权的行权期一般超过激励对象任期,有助于约束激励对象短期行为,适用于现金流充裕且发展稳定的公司。我国境外上市公司多使用股票增值权,激励对象在行权时直接获得当时股价与行权价的价差。一般公司会委托第三方在境外行权后,将股价和行权价的差额转为人民币,转入员工个人账户。
  4.虚拟股票,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一种虚拟的股票,激励对象可以根据被授予虚拟股票的数量参与公司的分红并享受股价升值收益,但没有所有权和表决权,也不能转让和出售,且在离开公司时自动失效。虚拟股票和股票期权有类似特征和操作方法,但虚拟股票不是实质性的股票认购权,本质上是将奖金延期支付,其资金来源于公司的奖励基金。与股票期权相比,虚拟股票的激励作用受证券市场的有效性影响较小,因为激励对象总是可以在公司效益好时获得分红。有些非上市公司也可以选择虚拟股票方式(即假定公司净资产折成若干数量股份)进行股权激励。之后,如果公司上市或上市股东允许,可以转为真正的股权。
  5.业绩股票,是指年初确定一个合理的业绩目标和一个科学的绩效评估体系,如果激励对象经过努力后实现了该目标,则公司授予其一定数量的股票或提取一定比例的奖励基金购买股票后授予。业绩股票的流通变现通常有时间和数量限制。激励对象在以后的若干年内经业绩考核通过后可以获准兑现规定比例的业绩股票;但激励对象未能通过业绩考核或出现有损公司的行为、非正常离职等情况时,其未兑现部分的业绩股票将予取消。业绩股票激励模式比较规范,可以将激励对象的业绩与报酬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只要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就可以执行,适合于业绩稳定并持续增长、现金流充裕的企业。在股票期权的应用受到较大限制的情况下,也可适用于高科技公司,但激励效果可能会受影响,或者在激励效果不受影响的情况下,公司的激励成本会相对较大。
  (二)实施股权激励的条件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应当符合一定条件。对于一般的上市公司,证券监管部门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经认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国有控股境内上市公司,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实施股权激励,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
  2.薪酬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且薪酬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
  3.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
  4.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近3年无财务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是指是指政府或国有企业(单位)拥有50%以上股本,以及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拥有实际控制权或依其持有的股份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外部董事,是指由国有控股股东依法提名推荐、由任职公司或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非本公司或控股公司员工的外部人员)担任的董事。对主体业务全部或大部分进入上市公司的企业,其外部董事应为任职公司或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对非主业部分进入上市公司或只有一部分主业进入上市公司的子公司,以及二级以下的上市公司,其外部董事应为任职公司以外的人员。外部董事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有关职务外的其他职务,不负责执行层的事务,与其担任董事的公司不存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外部董事职务的关系。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是指与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没有任何经济上的利益关系且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任何职务。
  对于国有控股境外上市公司,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实现股权激励,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董事会中有3名以上独立董事并能有效履行职责;
  2.公司发展战略目标和实施计划明确,持续发展能力良好;
  3.公司业绩考核体系健全、基础管理制度规范,进行了劳动、用工、薪酬制度改革。
  为了确保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规范实施,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在提出上述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要求优化董事会结构,健全通过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董事的制度,按专业化、职业化、市场化的原则确定董事会成员人选,逐步减少国有控股股东的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数量,增加董事会中由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提名的、由公司控股股东以外人员任职的外部董事或独立董事数量,督促董事提高履职能力,恪守职业操守,使董事会真正成为各类股东利益的代表和重大决策的主体,董事会选聘、考核、激励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能必须到位。

  二、股权激励计划的拟订
  拟订股权激励计划是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基础。以实施股票期权激励为例,相关计划通常包括:(1)激励计划的目的;(2)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3)标的股票的来源和数量;(4)股票期权分配情况;(5)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可行权日、标的股票的禁售期;(6)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其确定方法;(7)股票期权的获授条件和行权条件;(8)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9)公司授予股票期权及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10)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和义务;(11)激励计划对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以及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和死亡等重要事项的处理;(12)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等。以下择其主要内容予以归纳说明。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
  企业应当根据相关依据确定激励对象。确定激励对象的依据,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法律等依据,即按《公司法》、《证券法》、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与股权激励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本身章程;二是职务依据,即按当事人在公司任职情况、对公司经营业绩贡献大小以及公司实际情况等;三是考核依据,即必须经公司相关的业绩考核办法考核合格。
  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包括独立董事。因为独立董事作为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代表,其职责在于监督管理层的规范经营,从股权激励的本义上讲,不应对为激励对象。
  下列人员不得成为激励对象:(1)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2)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3)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除以上要求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监事以及由上市公司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暂不纳入股权激励计划;其次,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母公司的负责人在上市公司担任职务的,可参加股权激励计划,但只能参与一家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再者,在股权授予日,任何持有国有控股上市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的人员,未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参加股权激励计划。
  (二)标的股票来源和数量
  一般上市公司主要采用两种方式解决股权激励股票的来源,即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和回购公司自己的股份。上市公司可以回购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奖励公司员工。实际操作上,上市公司可以实行一次批准所需标的股票总额度,以后随着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或激励对象行权而分次发行的做法。对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标的股票来源,不得是由单一国有股股东支付或擅自无偿量化国有股权。
  股权激励标的股票的数量是股权激励计划中特别需要均衡考虑的因素。如数量过多,对股本影响过大,还可能导致股东权益摊薄;如数量过少,可能难以起到激励作用。对于一般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权总量累计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10%,其中个人获授部分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1%,超过1%的需要获得股东大会的特别批准。
  对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授予的股权总量,除应遵循一般上市公司规定外,还应注意首次股权授予数量等方面的限制。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首次授权授予数量应控制在上市公司发行总股本的1%以内。国有控股境外上市公司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任何12个月期间授予任一人员的股权(包括已行使和和未行使的股权)超过上市公司发行总股本的1%的,上市公司不再授予其股权,限制较严。
  对于国有控股境内上市公司的高管人员,股权授予的具体数量应从严把握。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实施股权激励的高管人员预期中长期激励收入应控制在薪酬总水平的30%以内。对于国有控股境外上市公司这个限制比例为40%。
  (三)激励计划的时间要素
  激励计划有效期等相关要素,包括有效期、授权日、可行权日、标的股票的禁售期等。
  1.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对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通过从公司股东大会通过股权激励计划之日起计算,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应当采取分次实施的方式,每期股权授予方案的间隔期应在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以上,国有控股境外上市公司原则上每两年授予一次。
  2.股票期权行权时间限制
  采用股票期权激励方式的,应当设置行权限制和行权有效期,并按设定的时间表分批行权:
  (1)行权限制期为股权自授予日(授权日)至股权生效日(可行权日)止的期限。行权限制期原则上不得少于2年,在限制期内不可以行权。
  (2)行权有效期为股权生效日至股权失效日止的期限,由上市公司根据实际确定,但不得低于3年。在行权有效期内原则上采取匀速分批行权办法。超过行权有效期的,其权利自动失效,并不可追溯行使。
  授权日是指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通常在股权激励计划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无异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30日内由董事会确定。如果为国有控股境外上市公司,还要求报国务院国资委审核批准。需要注意的是,授权日应为交易日,且不能是以下日期:(1)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2)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3)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可行权日是指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其中,行权是指激励对象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在规定的期间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可行权日应是交易日。
  比如,某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约定,激励对象可以自授权日起两年后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且在行权有效期内。激励对象应当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布后第2个交易日至下一次定期报告公布前10个交易日内行权,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1)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2)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其中,行权有效期为可行权日至股权失效日之间。该公司首期计划股票期权行权有效期为3年,超过这个期限的,权利自动失效,且不可追溯行使。
  3.限制性股票的禁售和转让时间限制
  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每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其禁售期不得低于2年。禁售期满,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和业绩目标完成情况确定激励对象可解锁(转让、出售)的股票数量。解锁期不得低于3年,在解锁期内原则上采取匀速解锁办法。
  对股权激励对象转让、出售其通过股权激励计划所得股权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比如,高管人员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四)股权授予价格的确定
  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时,应当根据公平市场价原则确定授予价格(即行权价格)或其确定方法。授予价格不应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1)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2)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拟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其股权的授予价格在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满30个交易日以后,依据此原则规定的市场价格确定。
  (五)激励计划的调整程序
  1.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2)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3)配股和增发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增发或配股的比率(即配股或增发的股数与配股或增发前公司总股本的比);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2.行权价格的调整
  若在行权前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3.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通常情况下,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上述列明的原因调整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或者根据有关原因调整激励对象。董事会作出调整后,要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
  在其他情况下,董事会根据情况变化对股权激励计划中的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或其他条款进行调整的,应报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六)股权授予及行权程序
  1.公司授予股票期权的程序
  上市公司应按如下顺序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
  (1)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董事会审议通过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独立董事就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发表独立意见;
  (3)监事会核实激励对象名单;
  (4)董事会审议通过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独立董事意见;
  (5)公司聘请律师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6)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申请材料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同时抄报证券交易所和当地证监局;
  (7)在中国证监会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备案申请材料无异议后,公司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8)独立董事就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9)股东大会审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监事会就激励对象名单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进行说明;
  (10)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即可以实施,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股票期权授予、行权等事宜;
  (11)董事会可以根据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股票期权计划,决定一次性授出,或分次授出股票期权,但累计授出的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不得超过股票期权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
  (12)追加授予期权的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经董事会批准通过(如追加授予期权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则由董事会做出决议后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但累计授出的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不得超过股票期权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
  上市公司为国有控股的,股权激励计划申报和审批还应遵循一些特别要求。
  2.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
  激励对象行权,通常应遵循如下顺序:(1)激励对象向董事会提交《股票期权行权申请书》,提出行权申请;(2)董事会对申请人的行权资格与行权条件审查确认;(3)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的行权申请经董事会确认后,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已行权的股票期权及时注销。
  (七)公司与激励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1.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就股票期权激励而言,公司的权利和义务通常包括以下方面:
  (1)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若激励对象不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以根据本激励计划取消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或将其已获授权但尚未行权的期权转授予给其他激励对象(如转授予期权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则由董事会做出决议后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商业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以根据本激励计划取消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或将其已获授权但尚未行权的期权转授予给其他激励对象(如转授予期权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则由董事会做出决议后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3)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4)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公司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行权,但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行权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6)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包括:报告期内激励对象的范围;报告期内授出、行使和失效的权益总额;至报告期末累计已授出但尚未行使的权益总额;报告期内授予价格与行权价格历次调整的情况以及经调整后的最新授予价格与行权价格;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自的姓名、职务以及在报告期内历次获授和行使权益的情况;因激励对象行权所引起的股本变动情况;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方法。
  2.激励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激励对象的权利和义务,通常包括如下方面:(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2)激励对象有权且应当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行权,并按规定锁定股份;(3)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或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4)激励对象因本次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5)激励对象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以及《公司章程》和股权激励计划相关条款的规定。
  (八)其他事项
  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死亡等特殊事项时,对股权激励计划有重要影响。此种情况下,通常采用如下方式处理:
  1.公司发生实际控制权变更、合并和分立
  (1)公司因任何原因导致其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继续有效;
  (2)公司合并时,激励计划继续实施,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根据公司合并时股票的转换比例调整,标的股票变更为合并后公司的股票;
  (3)公司分立时,激励计划继续实施,标的股票变更为分立后公司的股票,股票期权数量按原有标的股票数量占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确定,行权价格调整为:新行权价格=原行权价格×(新公司股价÷原公司股价)。
  2.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或死亡
  (1)激励对象职务发生变更,且已经从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离职,与公司或公司子公司彻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以取消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或者将该名激励对象已获授权尚未行权的期权转授予其他激励对象(如转授予期权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则由董事会做出决议后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激励对象职务发生变更,但仍为公司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经营管理、业务人员,或者被公司委派到公司的子公司任职,原则上已获授的股票期权不作变更,但是董事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激励对象已获授权尚未行权的期权进行调整。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工作岗位、考核不合格、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商业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以取消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或者将该名激励对象已获授权尚未行权的期权转授予其他激励对象(如转授予期权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则由董事会做出决议后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激励对象成为独立董事或其他不能持有公司股票或股票期权的人员的,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以取消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或者将该名激励对象已获授权尚未行权的期权转授予其他激励对象(如转授予期权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则由董事会做出决议后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被公司解聘的,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以取消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或者将该名激励对象已获授权尚未行权的期权转授予其他激励对象(如转授予期权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则由董事会做出决议后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如果董事会决定取消其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则该部分期权自激励对象离职之日起无效。
  (3)激励对象因工伤而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的,其所获授的股票期权不作变更,仍可按规定行权。
  (4)激励对象因辞职或因任何原因被公司免职而离职的,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以取消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或者将该名激励对象已获授权尚未行权的期权转授予其他激励对象(如转授予期权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则由董事会做出决议后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如果董事会决定取消其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则该部分期权自激励对象离职之日起无效。
  (5)激励对象死亡的,自其死亡之日起,所有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即被取消。但激励对象因工死亡的,公司应当根据激励对象被取消的股票期权价值对激励对象进行合理补偿,并根据法律由其继承人继承。

  三、股权激励计划的审批和实施
  (一)股权激励计划的申报和批准
  按照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要求,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由董事会下设的薪酬和考核委员会拟定,之后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对于国有控制上市公司,还有几点需要注意。首先,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其股权激励计划之前,应与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进行沟通协调,并应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之前,将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应的管理考核办法等材料报履行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审核(控股股东为集团公司的由集团公司申报),经审核同意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国有控股股东申报的股权激励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上市公司简要情况,包括公司薪酬管理制度、薪酬水平等情况;(2)股权激励计划和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及其相关说明;(3)选择的期权定价模型及股票期权的公平市场价值的测算、限制性股票的预期收益等情况的说明;(4)上市公司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及发展战略和实施计划的说明等。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应当包括岗位职责核定、绩效考核评价指标和标准、年度及任期绩效考核目标、考核评价程序以及根据绩效考核评价办法对高管人员股权的授予和行权的相关规定。
  其次,国有控股股东应将上市公司按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的分期股权激励方案,事前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备案。
  再者,国有控股股东在下列情况下应重新履行申报审核程序:(1)上市公司终止股权激励计划并实施新计划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2)上市公司因发行新股、转增股本、合并、分立、回购等原因导致总股本发生变动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股权激励对象范围、授予数量等股权激励计划主要内容的。
  (二)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
  业绩考核评价是实施股权激励的基础。因此,上市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过程中,应当重视和加强对公司和员工业绩的考核评价,完善制度,严格执行。
  对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绩效考核评价办法确定对激励对象股权的授予、行权或解锁。对已经授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时可根据年度绩效考核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对已经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锁时可根据年度绩效考核情况确定可解锁的股票数量,在设定的解锁期内未能解锁,上市公司应收回或以激励对象购买时的价格回购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1.完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应建立完善的业绩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业绩考核指标应包含反映股东回报和公司价值创造等综合性指标,如净资产收益率、经济增加值、每股收益等;反映公司赢利能力及市场价值等成长性指标,如净利润增长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公司总市值增长率等;反映企业收益质量的指标,如主营业务利润占利润总额比重、现金营运指数等。相关业绩考核指标的计算应符合现行会计准则等相关要求。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其授予和行使(指股票期权和股票增值权的行权或限制性股票的解锁,下同)环节均应设置应达到的业绩目标,业绩目标的设定应具有前瞻性和挑战性,并切实以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作为股权激励实施的条件。具体而言:第一,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股权时的业绩目标水平,应不低于公司近3年平均业绩水平及同行业(或选取的同行业境内、外对标企业,行业参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行业分类标准确定,下同)平均业绩(或对标企业50分位值)水平。第二,上市公司激励对象行使权利时的业绩目标水平,应结合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的周期性,在授予时业绩水平的基础上有所提高,并不得低于公司同行业平均业绩(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凡低于同行业平均业绩(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以下的不得行使。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应当完善股权激励对象业绩考核体系,切实将股权的授予、行使与激励对象业绩考核结果紧密挂钩,并根据业绩考核结果分档确定不同的股权行使比例。
  对科技类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业绩指标,可以根据企业的特点及成长性,分别确定授予和行权的业绩指标。
  对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相关企业的业绩指标,应通过设定经营难度系数等方式,剔除价格调整、宏观调控等政策因素对业绩的影响。
  2.合理控制激励收益水平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应当按公司股价与其经营业绩相关联、激励对象股权激励收益增长与公司经营业绩增长相匹配的原则,实行股权激励收益兑现与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挂钩的办法。即,在达到实施股权激励业绩考核目标要求的基础上,以期初计划核定的股权激励预期收益为基础,按照股权行使时间限制表,综合上市公司业绩和股票价格增长情况,对股权激励收益增幅进行合理调控。具体办法如下:
  第一,对股权激励收益在计划期初核定收益水平以内且达到考核标准的,可按计划予以行权。
  第二,对行权有效期内股票价格偏高,致使股票期权(或股票增值权)的实际行权收益超出计划核定的预期收益水平的上市公司,根据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和股票价格增长情况合理控制股权激励实际收益水平。即在行权有效期内,激励对象股权激励收益占本期股票期权(或股票增值权)授予时薪酬总水平(含股权激励收益,下同)的最高比重,境内上市公司及境外H股公司原则上不得超过40%,境外红筹公司原则上不得超过50%。股权激励实际收益超出上述比重的,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或股票增值权)不再行使。
  第三,上述条款应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或股权授予协议上予以载明。随着资本市场的逐步完善以及上市公司市场化程度和竞争性的不断提高,将逐步取消股权激励收益水平限制。
  3.完善限制性股票授予方式
  当前,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主要应从以下方面完善限制性股票授予方式。
  第一,以严格的业绩考核作为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前提条件。上市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的业绩目标应不低于下列业绩水平的高者:公司前3年平均业绩水平;公司上一年度实际业绩水平;公司同行业平均业绩(或对标企业50分位值)水平。
  第二,强化对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约束。限制性股票激励的重点应限于对公司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高级管理人员。限制性股票的来源及价格的确定应符合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且股权激励对象个人出资水平不得低于按证券监管规定确定的限制性股票价格的50%。
  第三,限制性股票收益(不含个人出资部分的收益)的增长幅度不得高于业绩指标的增长幅度(以业绩目标为基础)。
  4.严格股权激励对象范围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重点应是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骨干,不得随意扩大范围。未在上市公司任职、不属于上市公司的人员(包括控股股东公司的员工)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境内、境外上市公司监事不得成为股权激励的对象。
  股权激励对象正常调动、退休、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授予的股权当年已达到可行使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可行使的部分可在离职之日起的半年内行使,尚未达到可行使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不再行使。股权激励对象辞职、被解雇时,尚未行使的股权不再行使。
  5.建立社会监督和专家评审机制
  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草案除按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予以公告外,还应同时在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网站上予以公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评议。同时,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将组织有关专家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进行评审。社会公众的监督、评议意见与专家的评审意见,将作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审核股权激励计划的重要依据。
  上市公司聘请中介机构对拟订股权激励计划提供咨询的,该中介机构应对股权激励计划的规范性、合规性、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及其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三)股权激励计划的终止
  股权激励计划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应当依法组织实施,但遇到某些情况时,则予终止。股权激励计划的终止,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通常情况下,上市公司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已获授予但尚未行使的期权应当终止行使并被注销,未获准行权的期权作废:(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罚;(3)公司经营亏损导致无限制停牌、取消上市资格、破产或解散;(4)公司回购注册股份,不满足上市条件,公司下市;(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对于激励对象而言,如果在股票期限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其已授但尚未行使的期权也应当终止行使:(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3)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中止以及终止授予激励对象股权,需要遵循相关特定要求。上市公司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国有控股股东可以依法行使股东权利,要求其中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且自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新的股权,激励对象也不得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行使权利或获得收益:(1)企业年度绩效考核达不到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绩效考核标准;(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部门、监事会或审计部门对上市公司业绩或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提出重大异议;(3)发生重大违规行为,受到证券监管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对于激励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应依法提出终止授予新的股权并取消其行权资格:(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2)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四、股权激励会计
  企业会计准则将股权激励计划纳入股份支付准则规范范畴。按照股份支付准则规定,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包括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其中,权益工具仅指企业自身权益工具,包括企业本身、企业的母公司或同集团其他会计主体的权益工具。
  (一)股权支付的确认和计量原则
  1.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服务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作为对价进行结算的交易。
  (1)换取职工服务的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对于换取职工服务的股份支付,企业应当以股份支付所授予的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企业应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计入资本公积中的其他资本公积。
  对于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提供服务的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例如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应在授予日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将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计入资本公积。
  (2)换取其他方服务的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换取其他方服务,是指企业以自身权益工具换取职工以外其他有关方面为企业提供的服务。在某些情况下,这些服务可能难以辨认,但仍会有迹象表明企业是否取得了该服务,应当按照股份支付准则处理。
  对于换取其他方服务的股份支付,企业应当以股份支付所换取服务的公允价值计量。一般而言,职工以外的其他方提供的服务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优先采用其他方所提供服务在取得日的公允价值;如果其他方服务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但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权益工具在服务取得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企业应当根据所确定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费用。
  (3)权益工具公允价值无法可靠确定时的处理
  在极少数情况下,授予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当在获取对方提供服务的时点、后续的每个报告日以及结算日,以内在价值计量该权益工具,内在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同时,企业应当以最终可行权或实际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为基础,确认取得服务的金额。内在价值是指交易对方有权认购或取得的股份的公允价值,与其按照股份支付协议应当支付的价格间的差额。企业对上述以内在价值计量的已授予权益工具进行结算,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第一,结算发生在等待期内的,企业应当将结算作为加速可行权处理,即立即确认本应于剩余等待期内确认的服务金额;
  第二,结算时支付的款项应当作为回购该权益工具处理,即减少所有者权益。结算支付的款项高于该权益工具在回购日内在价值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2.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服务承担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确定的支付现金或其他资产义务的交易。
  企业应当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情况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企业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计入负债,并在结算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和结算日对负债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将其变动计入损益。
  对于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例如授予虚拟股票或业绩股票的股份支付),企业应当在授予日按照企业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费用,同时计入负债,并在结算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和结算日对负债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将其变动计入损益。
  (二)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必须以完整、有效的股份支付协议为基础。
  1.授予日
  除了立即可行权的股份支付外,无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还是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企业在授予日均不做会计处理。
  2.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1)可行权条件
  等待期是指可行权条件得到满足的期间。股份支付通常涉及可行权条件,在满足这些条件之前,职工无法获得股份。可行权条件包括服务期限条件和业绩条件。服务期限条件是指职工完成规定服务期间才可行权的条件。业绩条件是指企业达到特定业绩目标职工才可行权的条件,具体包括市场条件和非市场条件。
  市场条件是指行权价格、可行权条件以及行权可能性与权益工具的市场价格相关的业绩条件,如股份支付协议中关于股价至少上升至何种水平职工可相应取得多少股份的规定。企业在确定权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时,应考虑市场条件的影响,而不考虑非市场条件的影响。但市场条件是否得到满足,不影响企业对预计可行权情况的估计。非市场条件是指除市场条件之外的其他业绩条件,如股份支付协议中关于达到最低盈利目标或销售目标才可行权的规定。企业在确定权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时,不考虑非市场条件的影响。但非市场条件是否得到满足,影响企业对预计可行权情况的估计。对于可行权条件为业绩条件的股份支付,只要职工满足了其他所有非市场条件(如利润增长率、服务期限等),企业就应当确认已取得的服务。
  (2)会计处理
  企业应当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或其他方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对于附有市场条件的股份支付,只要职工满足了其他所有非市场条件,企业就应当确认已取得的服务。
  等待期长度确定后,业绩条件为非市场条件的,如果后续信息表明需要调整对可行权情况的估计的,应对前期估计进行修改。
  在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将取得的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计入成本费用的金额应当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
  对于权益结算的针对职工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对于现金结算的涉及职工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确定成本费用和应付职工薪酬。
  对于授予的存在活跃市场的期权等权益工具,应当按照活跃市场中的报价确定其公允价值。对于授予的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期权等权益工具,应当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等确定其公允价值,选用的期权定价模型至少应当考虑以下因素:①期权的行权价格;②期权的有效期;③标的股份的现行价格;④股价预计波动率;⑤股份的预计股利;⑥期权有效期内的无风险利率。
  在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职工人数变动等后续信息做出最佳估计,修正预计可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在可行权日,最终预计可行权权益工具的数量应当与实际可行权工具的数量一致。
  根据上述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和预计可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计算截至当期累计应确认的成本费用金额,再减去前期累计已确认金额,作为当期应确认的成本费用金额。
  3.可行权日之后
  (1)对于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可行权日之后不再对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企业应在行权日根据行权情况,确认股本和股本溢价,同时结转等待期内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对于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企业在可行权日之后不再确认成本费用,负债(应付职工薪酬)公允价值的变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4.回购股份进行职工期权激励
  企业以回购股份形式奖励本企业职工的,属于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进行以下处理:
  (1)回购股份
  企业回购股份时,应当按照回购股份的全部支出作为库存股处理,同时进行备查登记。
  (2)确认成本费用
  按照股份支付准则对职工权益结算股份支付的规定,企业应当在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权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取得的职工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增加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职工行权
  企业应于职工行权购买本企业股份收到价款时,转销交付职工的库存股成本和等待期内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累计金额,同时,按照其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5.条款和条件的修改
  通常情况下,股份支付协议生效后,不应对其条款和条件随意修改。但在某些情况下,可能需要修改授予权益工具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在会计上,无论已授予的权益工具的条款和条件如何修改,甚至取消权益工具的授予或结算该权益工具,企业都应至少确认按照所授予的权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来计量获取的相应服务,除非因不能满足权益工具的可行权条件(除市场条件外)而无法可行权。
  (1)条款和条件的有利修改
  企业应当分别以下情况,确认导致股份支付公允价值总额升高以及其他对职工有利的修改的影响:
  第一,如果修改增加了所授予的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企业应按照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增加相应地确认取得服务的增加。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增加是指,修改前后的权益工具在修改日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
  如果修改发生在等待期内,在确认修改日至修改后的可行权日之间取得服务的公允价值时,应当既包括在剩余原等待期内以原权益工具授予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的服务金额,也包括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增加。如果修改发生在可行权日之后,企业应当立即确认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增加。如果股份支付协议要求职工只有先完成更长期间的服务才能取得修改后的权益工具,则企业应在整个等待期内确认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增加。
  第二,如果修改增加了所授予的权益工具的数量,企业应将增加的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相应地确认为取得服务的增加。
  如果修改发生在等待期内,在确认修改日至增加的权益工具可行权日之间取得服务的公允价值时,应当既包括在剩余原等待期内以原权益工具授予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的服务金额,也包括增加的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
  第三,如果企业按照有利于职工的方式修改可行权条件,如缩短等待期、变更或取消业绩条件(而非市场条件),企业在处理可行权条件时,应当考虑修改后的可行权条件。
  (2)条款和条件的不利修改
  如果企业以减少股份支付公允价值总额的方式或其他不利于职工的方式修改条款和条件,企业仍应继续对取得的服务进行会计处理,如同该变更从未发生,除非企业取消了部分或全部已授予的权益工具。具体包括如下几种情况:
  第一,如果修改减少了授予的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企业应当继续以权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认取得服务的金额,而不应考虑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减少。
  第二,如果修改减少了授予的权益工具的数量,企业应当将减少部分作为已授予的权益工具的取消来进行处理。
  第三,如果企业以不利于职工的方式修改了可行权条件,如延长等待期、增加或变更业绩条件(非市场条件),企业在处理可行权条件时,不应考虑修改后的可行权条件。
  (3)取消或结算
  如果企业在等待期内取消了所授予的权益工具或结算了所授予的权益工具(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企业应当:
  第一,将取消或结算作为加速可行权处理,立即确认原本应在剩余等待期内确认的金额。
  第二,在取消或结算时支付给职工的所有款项均应作为权益的回购处理,回购支付的金额高于该权益工具在回购日公允价值的部分,计入当期费用。
  第三,如果向职工授予新的权益工具,并在新权益工具授予日认定所授予的新权益工具是用于替代被取消的权益工具的,企业应以与处理原权益工具条款和条件修改相同的方式,对所授予的替代权益工具进行处理。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增加是指,在替代权益工具的授予日,替代权益工具公允价值与被取消的权益工具净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被取消的权益工具的净公允价值是指,其在取消前立即计量的公允价值减去因取消原权益工具而作为权益回购支付给职工的款项。如果企业未将新授予的权益工具认定为替代权益工具,则应将其作为一项新授予的股份支付进行处理。
  企业如果回购其职工已可行权的权益工具,应当借记所有者权益,回购支付的金额高于该权益工具在回购日公允价值的部分,计入当期费用。

(youj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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