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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启用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市)财政局,市直各单位:

现将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启用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会〔2014〕2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启用时间

我市决定自2014年11月7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启用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

二、相关工作安排

(一)旧版资格证书处理:

1、空白旧版资格证书:各区、县(市)财政部门认真清点留存未用的空白旧版证书,于2014年11月5日前上交到长沙市财政局会计处,再一并到省财政厅领取新证。

2、会计人员持有的尚未超过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至当前日期不足6年)的旧版证书,可以继续使用至有效期满,然后再换新证。

3、会计人员持有的已超过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至当前日期已满6年)的旧版证书,必须换发新证。

(二)启用新证后,较长时间内将有新、老版证书并存现象,有效期内,新、老版证书均可顺利使用。

(三)换发新证工作是全市会计管理机构的日常工作事务,不再安排专门时间集中换证。持证人员换证实行“先网上申请,后现场换发”的形式。

启用新版证书,工作繁琐细致,业务量大,请各区、县(市)财政部门高度重视,认真准备,宣传到位,确保此项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更新时间2023-02-20 22:36:37【至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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