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开错票!企业亏大了!】
[案例1]平销返利怎样开票和税务处理?
【案例资料】
商业企业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乙公司是其常年货物供应商。20X3年7月甲公司共向乙公司购货11.7万元,甲公司按货物销售额的10%与乙公司结算返利,甲公司收到1.17万元的现金返利。甲公司向乙公司开具名称为“促销费”的普通发票1.17万元,乙公司将此发票作为扣税凭证计入“销售费用——促销费”。
【税收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
一、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二、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税务风险】
企业亏大了!
甲公司错开发票缴错了税,本应该冲减增值税进项税额却错缴了营业税!乙公司作为“销售费用——促销费”的扣税凭证属于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企业所得税税前不得扣除,需要纳税调整。若是乙公司按照税法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不但在企业所得税上可以冲减收入,而且在增值税上可以冲减销项税额!
[案例2]违约金、赔偿款等费用到底需不需要发票?
【案例资料】
某公司“营业外支出”科目列支因供货方未履行经济合同而收取的经济合同违约金10000元,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该公司财务人员认为该业务未取得发票,调增了应纳税所得额10000元。
【税收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税务风险】
此笔业务企业财务人员因为未取得发票而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00元,造成多交企业所得税。那么,此笔业务是否因为未取得发票而不能税前扣除?某一行为(项目)是否应当开具发票的关键是界定该行为(项目)是否属于经营业务,或者说是否属于应税行为。因未履行经济合同支付的违约金不具有经营性质,不属于经营业务,不属于应税行为,根据税法规定,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因而付款方不需取得发票。
【具体实操处理注意事项】
1、先要搞清楚业务实质,到底是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还是营业税应税项目,再根据税法规定看到底应该谁给谁开具发票,开具什么样的发票。只有根据税法规定开具和取得发票进行税务处理才是最没有税务风险的!
(1)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征收营业税。商业企业不必开具任何发票,由生产企业按照销售折让开具专用发票,一种是在销售时发生的返还费用,将销售额和返还费用(折让额)开在同一张发票上;一种是在开具发票后发生的返还费用,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上述案例,应由乙公司向甲公司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乙企业可以冲减收入1万元和销项税额0.17万元。
商业企业甲公司会计处理:
借: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117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700
若收到返利时,商品尚未售出,则冲减库存商品,
借: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11700
贷:库存商品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700
生产企业乙公司会计处理:
借: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11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2)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因此由商业企业开具服务业发票。账务处理很简单,不再举例。
学习一定要融会贯通!勤于思考!大家可以再继续思考:若是实物返现又当如何处理?
2、需方因供方未履行经济合同而收取违约金,显然不属于应税行为,不准开具发票,供方也就不需要取得发票,凭借经济合同、收据等证明材料即可税前全额扣除。
违约金、赔偿款等费用并非都不需要取得发票,在作为价外费用时必须取得发票才能列支。
何为价外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举例说明:
(1)签订购销合同的双方,如合同未履行,收到违约金的一方作为营业外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税。因为未发生经营活动,没有价,也自然非价外费用,所以不涉及流转税问题,不需要取得发票。
(2)签订购销合同的双方,如销售方不能按期交货等(不包括质量问题)原因造成违约,购货方收到的违约金,作为营业外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税。因为未实际发生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没有价,也自然非价外费用,所以不涉及流转税问题,不需要取得发票。
(3)签订购销合同的双方,如销售方因质量问题造成违约,则属销售折让的范畴,销售方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冲减收入和销项税额,购货方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4)合同已履行,因购货方违约而付给销售方的违约金,则该违约金应属于价外费用,要随同价款一起计征流转税的。此时,销售方收到的违约金应出具发票。
(5)购货方(付款方)收取违约金,无论对方在何时违约,都不需要开具发票,只需开具收据。开具发票的前提是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而取得了经营收入,而购货方收取违约金并不是经营收入,没有价,何来价外费用,因此肯定不需要开具发票。
销售方应当出具发票的,购货方必须以发票作为合法凭证,否则不得税前扣除。无需出具发票的,购货方就可以相关收据、合同等证明材料作为入账凭证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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