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岗返还、技能补贴双延续!
今年4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惠民政策措施的通知》。
要点一:延续实施稳岗返还政策,最高返还60%。
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还多少?大型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不超过60%返还。注意!返还比例的基数不是按单位缴纳的部分,而是企业和职工个人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用的总额。
怎么用?稳岗返还资金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
谁可以申请?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企业申请标准:2024年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上年度裁员率不高于国家失业率控制目标(2024年度为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上年度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
注意:裁员率按上年度参保职工减少人数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与上年度参保职工人数比较确定,符合条件之一即可享受稳岗返还。
注意 稳岗返还≠稳岗补贴!
要点二:延续实施技能提升补贴政策,最高可领2000元。
参加失业保险12个月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相应领取不超过1000元、1500元、2000元的技能提升补贴。
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1次不得和职业培训补贴重复享受。
已持有同一职业(工种)高等级证书或享受相应补贴的不再享受低等级证书补贴。
每人每年可享受1次补贴,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对取得急需紧缺职业(工种)证书的,在此基础上增加2次补贴次数,并参照当地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合理确定对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具体补贴标准。
延续实施稳岗返还政策企业免申即享
一、江苏
1.享受条件。
参保企业(单位)上年度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无历史欠费,审核当月参保状态正常,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单位)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申请稳岗返还。严重失信企业不享受稳岗返还。
2.返还标准。
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大型企业及其他单位按30%返还。
2025年4月底前补缴的上年度失业保险费参与返还金额计算。
二、安徽
申领条件: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累计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
非严重违法失信受联合惩戒单位;
2024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的用人单位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的20%。
返还标准:
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按规定提高相关企业返还比例。
三、新疆乌鲁木齐
9月30日,乌鲁木齐市人社局发布通知,明确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申领条件:
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且当前处于正常参保缴费状态的;2.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超过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享受标准和时限:
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稳岗返还资金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
政策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四、四川
1.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向符合条件的参保企业发放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
2.延续实施技能提升补贴。
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每人每年可申领1次技能提升补贴,补贴标准为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取得我省公布的“15+ N”重点产业链急需紧缺职业(工种)中级(四级)及以上等级证书的,可增加享受2次补贴,并将补贴标准提高至中级(四级)2000元、高级(三级)2500元。
3.扩大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实施范围。
将现行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享受对象由参保企业扩大至参保企业和社会组织(按规定在民政部门办理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补助标准为1500元/人。
上述政策执行期限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来源:各地人社局网站、51社保网等